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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2014-07-20 23:25:56
系統分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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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13日14時許,紅山區城郊鄉新地村居民吳某到刑警大隊報案稱:其女兒吳某某(24歲,裝潢設計人員)于12月12日上午在家中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來的電話,吳某某告知家人出去為這個客戶進行室內設計后離奇失蹤。接到報警后,刑警大隊抽調專人采取有效手段開展深度調查。經調查,民警鎖定一個叫李某的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17日10時,專案組偵查員查獲犯罪嫌疑人重要線索,經過周密布控,偵查員在新城區某小區附近將重大嫌疑人李某擒獲;2011年12月18日上午,在紅山區某賓館附近將同案“賽男”抓捕歸案。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賽男”(真實姓名丁某)對搶劫并殺害吳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李某、丁某共同交待:2011年4、5月份,李某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吳某某并開始頻繁接觸,關系發展到非常親密的地步。幾天后,李某在網吧上網時與丁某相識,二人多次網上聊天談及缺錢的事,認為“綁票”來錢快,決定選擇目標弄點錢花,二人一拍即合。12月11日,李某告訴丁某,女友吳某某與他網聊時曾提起10日要結10000元工資和買寶來車的事,于是,二人認為吳某某是個有錢人,最終把“綁票”的目標瞄準吳某某。12日9時許,二人設計圈套誘騙吳某某,把作案地點選擇在新城區某小區李某準備裝修的新樓房中,將吳某某用膠帶封住口和眼睛,還威脅她交出銀行卡,當二人拿到卡后吳某某卻說卡里的錢已被其父親取出存成定期,圖財不成,二人惱羞成怒,用吳某某圍著的圍巾將吳勒死,怕事情敗露,兩人就將吳的尸體裝進纖維袋里將尸體運出城區,拋尸于五三農研所附近一個廢棄的墳坑內。二人將吳某某包里400余元現金分贓,將她攜帶的物品扔掉后逃之夭夭。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以上是本報在案件偵破后對案件進行的報道。2012年7月19日,經過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階段,吳某某被殺一案終于進入到了法庭審理階段。由于本案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涉及隱私部分不作報道。
上午8時許,吳某某被殺一案開始在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開庭,聞訊而來的死者親屬及近百名群眾陸續通過法院的安檢設備進入到了審判庭。此時,旁聽席與審判席早已被一條長長的警戒線所隔開,幾名法警正在采取著安保措施。
8時30分許,審判員、公訴機關的檢察官、死者吳某某的父母及他們的代理人、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陸續走入法庭。開庭前,書記員首先宣布了法庭紀律,隨后審判長核對了訴訟參與人的身份。
“法警,帶被告。”隨著審判長法槌的落下,兩名被告被法警帶入了審判席。兩被告大約二十七、八歲的樣子,身著黃馬甲,手腳均戴戒具,被告人尚未落座,旁聽席上立即開始**動起來,有人高喊“為了這點錢就****,還是人嗎?希望法庭嚴懲罪犯。”
吳某某的父母更是悲恨交加,幾次欲從原告席上沖出,結果都被法警攔住……法庭秩序恢復平靜,公訴機關開始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二被告犯搶劫罪、故意****罪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丁某為達到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將被害人引誘到其在新城區的家中,采取堵嘴、蒙眼、毆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400余元及銀行卡。當丁某取錢回來后告知李某銀行卡內沒錢時,與吳某某相識的李某便用手做了一個“抹脖子”的動作,隨后,李、丁二人為殺人滅口,將吳某某殘忍殺害,并藏尸于廢棄的墳坑內。
李、丁二人為謀取他人財物,采取暴力手段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為掩蓋罪行,李、丁另起犯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此,公訴機關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向法庭起訴。公訴機關認為,李、丁二人先實施一個搶劫行為,且已即遂;而后又實施了一個殺人行為,二行為互相獨立,動機也各有不同,故分別成罪。鑒于李某和丁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且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故請求法庭判處二被告死刑立即執行。
辯護人:只犯搶劫罪一罪
針對公認機關兩罪的指控,李某和丁某的辯護人則持相反的觀點,辯護人認為李某和丁某在預謀搶劫吳某某財物的時候,就已經有了殺害吳某某的企圖。辯護人認為,根據二人在庭上的供述,李某和丁某在實施搶劫前選擇作案地點時丁某就曾對李某說過:吳某某和你認識,而且又是在你家動手,如果不做掉她恐怕日后會敗露的。為此,二人一拍即合,決定搶劫后殺死被害人。從上述證據不難看出,李、丁二人是在搶劫吳某某之前就有了殺死吳某某的故意,故根據刑法理論和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對李某和丁某只定一罪,而不是兩罪。
此外,關于李某和丁某的量刑方面辯護人又提出了應分別對待的辯護意見。
丁某的辯護人認為,從整起案件的起因來看,李某在整個案件中起了主導作用。首先,在電腦聊天時,李某最先提出弄點錢的想法,隨后,他又為所謂的弄錢積極物色作案目標,并將作案地點選在自己家中,在準備實施搶劫之前,又是李某用電話誘騙吳某某上鉤,吩咐丁某下樓去接吳某某的還是李某,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案件的預謀階段李某就處于主導者的地位,丁某處于協助者地位。再者,在案件的實施階段,當丁某問及李某,對吳某某應該如何處理時,李某用手做了一個“抹脖子”的動作,丁某正是在李某的授意下才動的手。因此,丁某在整個案件中只是一名從犯,故不應對丁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請求法庭判處死緩。
對于丁某辯護人的意見,李某的辯護人則認為,在庭審中李某和丁某一再供述,整個案件均是兩人共同完成的,當然也包括****的決定,如果不是事先商量好的,李某一個“抹脖子”的動作丁某不可能完全領會,即使完全領會丁某也不一定去做,因此,只有在兩個人一拍即合的情況下才能殺人,而且李某和丁某在法庭供述中也大量使用了“一拍即合”這個詞;此外,作案目標雖是李某所選,但選擇對誰作案都是對人的生命權的剝奪,至于丁某處于從屬地位那只不過是分工不同罷了,因此,不能說明李某就是本案的主犯,量刑一定就比丁某要輕,更何況根據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李某并非罪行特別嚴重,也并非該立即執行死刑。
原告代理人:兩人均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李某和丁某的辯護人對二被告所作的辯護立即引起了原告代理人的反對。
“李某,你是一個六歲孩子的父親,當你的孩子遭人殺害,你做何感想?丁某,你也是當哥哥的,你是否能體會到失去妹妹的痛苦?”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義正言辭。
原告代理人認為,李某和丁某為了達到劫財的目的,共同對吳某某采取蒙眼睛、掐脖子、撞頭的方式行搶,得手后,二人為掩蓋罪行,又活活將吳某某用圍巾勒死。李某和丁某殺人手段殘忍,即使是在吳某某已喪失反抗能力,苦苦哀求的情況下仍狠狠掐住吳某某的脖子,一個人的手掐沒勁了,另一個人再來掐,兩個人都掐沒勁了,就用圍巾勒。這一切還不算,讓人感到更加恐怖的是當李某和丁某把吳某某拋尸之后,二人卻又躲在不同的網吧里,通過網絡重新建立起了聯系,二人又決定把罪惡的黑手伸向與他們有來往的另外兩個王姓朋友,如果警方沒能及時破案,不知還有多少人要死于非命。因此,李某和丁某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建議法庭判決李某和丁某死刑,立即執行。
鑒于本案案情復雜,審判長當庭宣布案件要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將擇日宣判。
13時30分,庭審結束,法警將兩名被告押往看守所,而吳某某的父母卻久久不愿離開審判庭,看著女兒穿過的衣物,老兩口痛徹心扉。
“養了這么大的女兒怎么說沒就沒了呢,我的女兒死得好慘啊!他們竟然活活把她給勒死了,這兩個沒有人性的東西,我們老兩口等著審判你們的這一天等了很久了。”老吳夫婦在眾親友的攙扶下步履蹣跚地離開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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